砚山县林业局预防和处置陆生野生动物重大疫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陆生野生动物重大疫情预防工作,控制动物疫情,预防重大疫病在野生动物与人之间的传播和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红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砚山的实际,制定全县野生动物重大疫情预防和处置应急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驯养繁殖的和野外分布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三条 重大疫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防疫法》等法律规定的必须严格控制的动物和人兽共患的传染病、寄生虫病。
第四条 各林业站要树立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在预防及处置陆生野生动物重大疫情时,要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协同作战,形成防治工作的合力。
第五条 广泛动员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自觉参与陆生野生动物重大疫情预防和监测工作,按照防疫工作的要求,坚持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的原则,切实加强疫情的预防和监测工作,一旦发现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依法果断处置,防治疫情扩散。
第二章 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预防
第六条 各林业站要充分认识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周密部署、科学安排、严格制度、务求实效,确保各项保护管理措施及时到位。一经发现疫情,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下,全力配合做好处置工作。
(一)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在人流量大的主要路口及其他重点地区设立野生动物保护宣传牌,明令禁止无证猎捕、运输、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注明相应法律规定及处罚条款,普及动物疫病预防和处置科学知识,既要消除盲目恐慌情绪,又要严防出现大肆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过激行为。
(二)划定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鸟类迁徙通道、越冬地等重点区域,组织力量实行看护和监测,及时掌握陆生野生动物的动态和可能出现的疫情。
1. 各林业站要将职责赋予护林员,专门进行记录,确保及时掌握陆生野生动物集群活动规律、非正常死亡等异常情况,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县林业局报告。
2. 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进入重点区域开展鸟类环志等科研工作的,要密切注意陆生脊椎动物的动态,加强自身的防护措施,一旦发现异常情况,需及时报告。闲杂人员及家禽、家畜不得进入可疑疫区,减少陆生野生动物、家禽、家畜与人之间相互传染疫病的危险。
(三)注意对与放生活动有关的科技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加强对各种渠道、各种形式放生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严格执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云南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调配运输管理办法》,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收容拯救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养殖单位的监督管理。积极支持、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驯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疫病防疫及监测工作。
1. 新申请办理养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审查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和从业人员是否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
2. 陆生野生动物养殖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制定科学有效的卫生防疫制度,主动配合卫生、畜牧等相关部门做好人工养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疫病预防和监测工作,有效预防人工养殖的陆生野生动物重大疫病的发生。发现疫情或异常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控制疫情。
(五)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非法猎捕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
1. 在木材、动物防疫监督、交通等检查站点及其非法贩运、经营陆生野生动物的重点地段或区域,不定期查堵非法猎捕、运输、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
2. 执法中依法收缴的野生动物活体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不得随意放生。
(六)各林业站要积极支持配合并参加重点动物疫病科研攻关工作,及时向科研单位提供信息及研究所需样本,为科技攻关工作提供便利。
(七)各林业站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公安、卫生、畜牧等相关部门的支持,为野生动物的合法流通保驾护航,坚决打击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以有效预防和控制疫病在陆生野生动物与人和家禽、家畜之间传播和蔓延。
第三章 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八条 林业系统干部职工和预防、防控检查站(点)人员,发现患有疫病或疑似疫病的野生动物,都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动物防疫机构报告,并协助动物防疫机构迅速采取“早、快、严”的防控措施,控制疫病的传播和蔓延。
(一)在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陆生野生动物养殖区域发现重大疫病或疑似重大疫病的非正常死亡动物个体,应及时向县以上畜牧部门报告;林业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全力协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对疫区进行控制,严防疫区内人畜随意外出,严禁非疫区人畜进入疫区;暂停办理疫区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手续,已办理但尚未完成运输行为的,立即将相关证明收回;积极配合防疫机构做好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防疫工作,加强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防疫工作,加强驯养繁殖场所的消毒和隔离等工作。
(二)各林业站接到动物防疫机构和疫病防控机构报告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疾病人间感染爆发疫情后,应立即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掌握疫情的发展变化情况,建立与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联络制度,同时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报请县人民政府下达封锁令,对疫区进行封锁,确诊后根据病种分类,采取扑杀或者紧急免疫等措施,对易感染的野生动物划定地点进行养护;在进出封锁区的交通要道设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点),并配备消毒设施,对进出封锁区的人员、运载工具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或采取其他限制措施;对封锁区内的动物运载工具、用具、圈舍、场地以及动物粪便、垫料和受污染的物品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第九条 发现人畜共患疾病,要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