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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护林防火村规民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及《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切实保护好我村有限的森林资源,绿化环境,美化家园,造福于人类及子孙后代,经我村民小组召开村民大会专题对护林防火工作进行讨论通过,达成以下规定,请各村民认真遵照执行,并教育家属及子女不能违反条约之规定,努力提高综合治理能力。

第一条 森林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条件之一。所以,每个村民负有爱惜保护林木的义务;

第二条 森林资源随时会遭受自然或人为的灾害,一旦发生险情,应立即报告,并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处理,把险情控制在最低限度;

第三条 林区(即:天然林区 ( 含生态公益林等 ) 、封山育林区 ( 含退耕还林封山区等 ) 、飞播区、人工造林区 ( 含金光林浆纸基地、退耕还林林地等)内严禁乱砍滥伐林木,违者按林种、林木株数和大小,每株处予 20 至 800 元的罚款;

第四条 本村辖区内严禁毁林开垦、乱占林地,违者处予每平方米 10 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当事人按质按量迹地更新造林,管护五年经验收合格后移交村民小组。因开荒所造成的林木损失按第三条之规定处罚;

第五条 林区内严禁采石、采砂、采矿、采脂、采土(林业部门批准的除外),违者除追究采石、采砂、采矿、采脂、采土责任外,所毁坏林木按第三条之规定处罚;

第六条 林区内严禁放牧,违者处予 5 至 50 元的罚款,并追究所毁林木的责任;

第七条 林区内和林区旁严禁用火,违者按《森林消防条例》之规定予以处罚 ;

第八条 林区内和林区旁严禁铲草烧灰积肥、烧地埂草、烧桔秆、上坟烧香、纸、燃放鞭炮,违者按《森林消防条例》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林区内发生的各种事故,首先由村民小组、护林员按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逐级上报处理;

第十条 在本辖区内,发现森林火灾,每个村民要积极参加扑火(不得动员妇女、年老病残、儿童和中小学生参加扑救森林火灾),同时 , 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号码 :12119, 不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的,每次处于 20-50 元的罚款。

第十一条 破坏森林防火标志、森林防火警示牌、宣传标语的,将视情节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举报案件有功人员,享受案件处罚金总额 15% 的奖励,并予以表彰;

第十三条 以上规定从二 00 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二○○六年一月一日

主办单位:云南省砚山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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