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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执法职责

(一 ) 林木采伐许可
  1、法律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第32条第一款:“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3、执法职权: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4、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木材运输许可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法律名称:《中国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第37条 第一款:“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3)法律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4)第35条第一款:“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2、执法职权:办理木材运输许可证
  3、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木材经营(含加工)许可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第34条第一款:“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2、执法职权: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3、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征占用林地许可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法律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第18条 第一款:“ 进行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3)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4)第十七条第一款:“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5)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6)第十八条第一款:“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执法职权: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证)
  3、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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