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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须知

一、信访人的权利

1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2 、信访 采用专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局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3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砚山县林业发展或对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县林业局给予奖励。

二、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1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2 、集体信访要选派 5 人以下的群众代表,按顺序等候接访,不得干扰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3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举止文明,就事论事,不准借题发挥。

4 、信访人提出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主办单位:云南省砚山县林业局
砚山县林业局办公室制作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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