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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临时征占用林地须知

 

根据《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之规定,因建设和生产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时必须提供下列文件,并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

a. 用地单位向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书面用地申请。

b.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c. 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权属凭证;

d. 占用、征用林地调查设计和采伐林木调查设计文件;

e. 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协议书;

f. 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办理临时占用林地的时限不得超过两年。

森林植被恢复费按县物价局审核批准执行,即每平方米 2 元。

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 2 公顷 以下的,由县林业局审批。

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 2 公顷 以上 10 公顷 以下的由州林业局审批。

主办单位:云南省砚山县林业局
砚山县林业局办公室制作维护
地址:云南省砚山县江那镇七乡大道 邮政编码:66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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