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占用林地审批办理程序
林地管理情况,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林业局2001年2号令《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林地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凡占用征用林地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用地单位向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用地申请;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部门下发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用地单位与补占用征用林地的所有权单位签订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书;
4、预交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收据;
5、有资质的林业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